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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岁老人方某在一基金公司投资了100万元,但不幸的是,他的投资损失高达38万元。愤怒之下,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基金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面对这场官司,基金公司借助了自身的技术手段,迅速对其App进行了升级,设置了包含仲裁条款的服务协议为用户登录的前置条件。然而,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这一方式强制性太强,严重违反了仲裁的自愿原则,因此,该仲裁协议对方某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基于此法院驳回了基金公司的异议。
这起案件的背景可追溯到2015年12月,方某在某基金公司的业务员推介下,决定投资100万元于某款基金产品。但在未来的投资过程中,该产品的表现并未如其所愿,相反,直至2024年12月通过App赎回时,方某的投资已累计亏损约38万元。方某认为,基金公司违反承诺,以“低风险、高回报”的虚假宣传误导自己,因此应对其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于2025年9月将其诉至法院。
在初次开庭之前,基金公司作出了战略调整,声称此案件应由仲裁机构处理而非法院审理。并且,他们还引用了之前类似案件中主管异议未被法院支持的案例,决定对App进行系统升级。在升级后,方某于2025年10月登录App,按要求在线勾选了包含仲裁条款的服务协议,其中的仲裁条款用加粗字样进行了特别提醒。基于这一勾选,基金公司认为双方就仲裁问题已达成有效协议,案件应转至某仲裁委员会处理。 qmh
然而,方某却辩称,当初购买基金产品时并未对争议解决方式进行约定。而且,自2018年起,该基金公司便撤离了其所在地的线下办事机构,这使得使用App成为方某查询产品信息和办理赎回的唯一方式。针对即将到来的庭审,他登录了已完成升级的App,虽勾选了系列服务协议,但这完全是出于被动需要,并不能反映其真实意愿,因此不应认为他同意受仲裁条款约束。
经过审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争议的解决应以双方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尽管基金公司通过App提示用户阅读包括仲裁条款在内的系列服务协议,但其选项设置为“同意并签署”或“不同意并退出”。若用户选择了不同意, 将无法继续使用App,这显然具有强制性,已违背了仲裁自愿原则。法院最终裁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方某具有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真实意愿,因而仲裁协议对其不具法律约束力,后续争议应通过诉讼方式处理。针对一审裁定,基金公司提出上诉,然而上海金融法院的二审维持了原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声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纠纷,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并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成立要求当事人真实的合意,这一点尤为重要。因此,基金公司在其App中设置的仲裁条款为用户查看信息的前置条件,显然违背了这一原则,造成的仲裁协议不具法律效力。此案对金融行业利用技术手段强制修改争议解决方式的行为给予了警示,同时也凸显了金融消费者在数字化时代的合法权利需要得到坚决的保护。 qmh